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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工作規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科學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制定本規程。第二條 幼兒園是對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是基礎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第三條 幼兒園的任務是:實行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諸方面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

幼兒園同時為家長參加工作、學習提供便利條件。第四條 幼兒園適齡幼兒為三周歲至六周歲(或七周歲)。

幼兒園壹般為三年制,亦可設壹年制或兩年制的幼兒園。第五條 幼兒園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標是:

促進幼兒身體正常發育和機能的協調發展,增強體質,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衛生習慣和參加體育活動的興趣。

發展幼兒智力,培養正確運用感官和運用語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進對環境的認識,培養有益的興趣和求知欲望,培養初步的動手能力。

萌發幼兒愛家鄉、愛祖國、愛集體、愛勞動、愛科學的情感,培養誠實、自信、好問、友愛、勇敢、愛護公物、克服困難、講禮貌、守紀律等良好的品德行為和習慣,以及活潑、開朗的性格。

培養幼兒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現美的情趣和能力。第六條 尊重、愛護幼兒,嚴禁虐待、歧視、體罰和變相體罰、侮辱幼兒人格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第七條 幼兒園可分為全日制、半日制、定時制、季節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別設置,也可混合設置。第二章 幼兒入園和編班第八條 幼兒園每年秋季招生。平時如有缺額,可隨時補招。

幼兒園對烈士子女,家中無人照顧的殘疾人子女和單親子女等入園,應予照顧。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設置的幼兒園,除招收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子女外,有條件的應向社會開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園。第十條 幼兒入園前,須按照衛生部門制定的衛生保健制度進行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

幼兒入園除進行體格檢查外,嚴禁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查。第十壹條 幼兒園規模以有利於幼兒身心健康,便於管理為原則,不宜過大。

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壹般為:小班(三至四周歲)二十五人,中班(四至五周歲)三十人,大班(五周歲至六或七周歲)三十五人,混合班三十人,學前幼兒班不超過四十人。

寄宿制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酌減。

幼兒園可按年齡分別編班,也可混合編班。第三章 幼兒園的衛生保健第十二條 幼兒園必須切實做好幼兒生理和心理衛生保健工作。

幼兒園應嚴格執行衛生部頒發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關衛生保健的法規、規章和制度。第十三條 幼兒園應制訂合理的幼兒壹日生活作息制度。兩餐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三小時半。幼兒戶外活動時間在正常情況下,每天不得少於二小時,寄宿制幼兒園不得少於三小時,高寒、高溫地區可酌情增減。第十四條 幼兒園應建立幼兒健康檢查制度和幼兒健康卡或檔案。每年體檢壹次,每半年測身高、視力壹次,每季度量體重壹次,並對幼兒身體健康發展狀況定期進行分析、評價。

應註意幼兒口腔衛生,保護視力。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建立衛生消毒、病兒隔離制度,認真做好計劃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兒園內嚴禁吸煙。第十六條 幼兒園應建立房屋、設備、消防、交通等安全防護和檢查制度;建立食品、藥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兒接送制度,防止發生各種意外事故。

應加強對幼兒的安全教育。第十七條 供給膳食的幼兒園應為幼兒提供合理膳食,編制營養平衡的幼兒食譜,定期計算和分析幼兒的進食量和營養素攝取量。第十八條 幼兒園應保證供給幼兒飲水,為幼兒飲水提供便利條件。

要培養幼兒良好的大、小便習慣,不得限制幼兒便溺的次數、時間等。第十九條 積極開展適合幼兒的體育活動,每日戶外體育活動不得少於壹小時。加強冬季鍛煉。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氣、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環境,有計劃地鍛煉幼兒肌體,增強身體的適應和抵抗能力。

對體弱或有殘疾的幼兒予以特殊照顧。第二十條 幼兒園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署和凍傷。第四章 幼兒園的教育第二十壹條 幼兒園教育工作的原則是:

體、智、德、美諸方面的教育應互相滲透,有機結合。

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的規律,符合幼兒的年齡特點,註重個體差異,因人施教,引導幼兒個體健康發展。

面向全體幼兒,熱愛幼兒,堅持積極鼓勵、啟發誘導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綜合組織各方面的教育內容,並滲透於幼兒壹日生活的各項活動中,充分發揮各種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創設與教育相適應的良好環境,為幼兒提供活動和表現能力的機會與條件。

以遊戲為基本活動,遇教育於各項活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