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為國際奧委會,是壹個國際性的、非政府的、非贏利的組織。是奧林匹克運動的領導機構,它於1981年9月17日得到瑞士聯邦議會的承認,確認其為無限期存在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國際機構。
法律依據:國際奧委會的職能是,按照奧林匹克憲章,領導發揚奧林匹克主義。為此目的,國際奧委會:
1 鼓勵體育運動和體育競賽的協調、組織和發展,與國際和國家體育機構合作,落實旨在加強奧林匹克團結的舉措;
2 與官方的或民間的體育運動主管組織和當局合作,努力使體育運動為人類服務;
3 確保奧林匹克運動會定期舉行;
4 參與促進和平的行動,積極保護奧林匹克運動成員的權利,反對損害奧林匹克運動的任何形式的歧視;
5 通過適當手段推動婦女在壹切級別、壹切機構中參與體育運動,特別是加入國家和國際體育組織的執行機構,以實行男女平等的原則;
6 支持並鼓勵弘揚體育運動道德;
7 努力在體育運動中發揚公平競賽的精神,消除暴力行為;
8 領導反對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的鬥爭,參與國際反毒品鬥爭;
9 采取旨在防止危及運動員健康的措施;
10 反對將體育運動和運動員濫用於任何政治或商業目的;
11 鼓勵體育組織和公***權力機關盡全力保障運動員的社會和職業前途;
12 鼓勵發展大眾體育。大眾體育是高水平體育的基礎,而高水平體育又有助於推動大眾體育的發 展;
13 督促舉行奧林匹克運動會時有關機構對環境問題予以認真關註,鼓勵奧林匹克運動對環境問題的 認真關註並采取措施,教育壹切與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人認識到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
14 支持國際奧林匹克學院(IOA);
15 支持致力於奧林匹克教育的其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