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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麽

《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根據該條例,對於當事人的“違法建築”,如果屬於“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那麽,只要對當事人罰款就行,對違法建築無須全部拆除(但要采取改正措施);但如果當事人的違法建築,屬於“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那麽,除了對當事人罰款外,還須全部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