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受理條件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登記表已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復、並通過環境保護竣工驗收行政許可。
2、廢水、廢氣、噪聲、固廢物等汙染物能夠穩定達標排放。
3、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完成年度排汙申報登記並按時繳納排汙費。
4、遵守環境保護各項法律法規,壹年內沒有受到環境保護行政處罰。
二、 需要提交的材料
1、 開具守法證明申請表
2、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批復文件復印件
3、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行政許可決定書復印件
4、 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5、 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6、 環境檢測報告(各項指標應達到相應得環保標準)
三、 辦理程序
1、在環保局全程辦事代理處領取《開具守法證明申請表》和《守法證明辦理指南》,
2、符合受理條件,持需要提交的材料,向全程辦事代理處提交。環境檢測報告時間超過壹年以上的需要重新辦理監測。領取《守法證明受理通知書》。
3、於5個工作日憑《守法證明受理通知書》到環保局全程辦事代理處領取守法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