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交通費補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
1、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通訊費補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如果企業所在省沒有對公務費扣除標準進行明確規定的,發生該類業務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貴企業也可與當地稅務機關進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