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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範化學事故和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登記單位)。第三條危險化學品的登記範圍:

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險化學品;

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的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

確定的危險化學品,匯總公布《危險化學品名錄》。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單位為:生產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分別簡稱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 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了登記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登記機構第五條國家設立國家化學品登記註冊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承辦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化學品登記註冊辦公室(以下簡稱登記辦公室),承辦所在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第六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登記中心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轄區登記辦公室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登記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頒發與登記編號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並維護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數據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

(四)設立國家化學事故應急咨詢電話,與各地登記辦公室***同建立全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網絡,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

(五)組織對新化學品進行危險性評估;對未分類的化學品統壹進行危險性分類;

(六)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的培訓工作。第八條登記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核查登記單位申報登記的內容;

(三)對生產單位編制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規範性、內容壹致性進行審查;

(四)建立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數據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

(五)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

第九條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登記人員)應經統壹培訓,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後,發給《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上崗證》(以下簡稱登記上崗證),持證上崗。

第十條登記中心應有10名以上有登記上崗證的登記人員;登記辦公室應有3名以上有登記上崗證的登記人員。

第十壹條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應當制定嚴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為登記單位提供良好的服務,保守登記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登記中心每年應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書面報告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情況;登記辦公室每年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書面報告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情況。各地登記辦公室的報告應同時抄送登記中心。第三章 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第十三條登記單位應在《危險化學品名錄》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對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委托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危險性進行鑒別和評估,持鑒別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對新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在新化學品投產前1年內,委托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危險性進行鑒別和評估,持鑒別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新建的生產單位應在投產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已登記的登記單位在生產規模或產品品種及其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在3個月內對發生重大變化的內容辦理重新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在期限年滿之後公司可以申請延期。在裝卸搬運化學危險物品前,要預先做好準備工作,了解物品性質,檢查裝卸搬運的工具是否牢固,不牢固的應予更換或修理。如工具上曾被易燃物、有機物、酸、堿等汙染的,必須清洗後方可使用。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後,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並提交延期申請書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企業提出經營許可證延期申請時,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並向發證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