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厭訟、“青天情結”等非理性的社會心理客觀存在,導致壹方面人們對司法不信任,法院的社會公信力下降,民眾失去司法信仰,另壹方面也促使人們對司法不尊重,把精力和註意力轉移到通過非司法程序解決沖突的途徑上,甚至於把純粹的法律問題也通過非司法途徑來解決,司法權存在的必要性成了疑問,上訪、鬧事成了必然。壹些案件剛起訴到法院,壹方或雙方訴訟當事人就開始信訪,要求人大或者黨政機關監督法院公正司法。公民中存在壹些錯誤的觀念亦損害了司法權威。打官司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但是在當前壹些人的言談舉止中,存在著很多的錯誤觀念:把本應自己承擔的訴訟風險責任,推卸給司法機關;不懂得訴訟權利是壹種“過時不候”的時效性權利;不懂得司法審判權是壹種終局性權力;不懂得司法權力是壹種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權力。壹些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利用其特殊的身份地位對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其中個別代表和委員本身是案件當事人,在“兩會”上反映具體案件,並要求法院的接待人員予以解釋和答復,也有個別身份是律師的代表和委員,將本人在代理訴訟中敗訴的案件帶到會上反映,公開批評法院辦案不公。甚至壹些人大代表更是把個人淩駕於法律之上。媒體對司法活動的提前介入以及所謂的“媒體審判”更是影響了公眾對司法公正的判斷。媒體對司法機關開展新聞批評,對司法機關存在的弊端和不足和工作缺陷提出批評,予以揭露,進而形成對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人員的名譽、人格進行攻擊,甚至是惡意的或攻擊性的對司法機關中違法違紀人員進行曝光,對庭審報道片面追求新聞效果,過分地介入並不加分析地詳細報道案情,易誤導社會輿論和公眾看法出現偏差。
建設和諧誠信社會的最大特點是對違背誠信行為進行及時和適當的制裁,使違背誠信所付出的代價要大於守信的成本,而建立以司法公正為核心的司法信用體系——司法公信力,樹立司法權威,是建立和諧誠信社會的首要前提。當前,行政權幹預司法、司法腐敗、執行難等問題不同程度地存在,對原本脆弱的司法誠信體系造成壹次次嚴重的沖擊,司法公信力已成為制約構建和諧社會的瓶頸,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樹立司法權威已成為亟待解決之問題。
增強司法權威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第壹,僅僅依靠黨的領導,建立權威的司法體制。所謂權威的司法體制是指司法機關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們雖然不贊成西方的“三權分立”,但“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卻是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之壹。我們所提倡的司法獨立,與西方有很大不同,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壹根本的政治制度決定了司法從屬於立法。但現在有壹種很奇怪的現象,越是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從事的時間越長,對法律越感失望。這是在太多權力幹擾和世俗壓迫下而產生的惡性循環。當前,主要有兩種錯誤的傾向比較突出。壹是司法權力行政化傾向;二是司法權力地方化、行業化傾向。兩者嚴重幹擾著司法獨立和司法統壹,是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敗的誘因之壹,對公眾的司法信仰造成嚴重的打擊。因此,司法體制中立、統壹、公正,司法機關依法獨立統壹行使司法權,其它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對司法機關的權威地位提供制度性的尊重和維護,營造獨立的司法環境,建立權威的司法體制至關重要。
第二,努力提高司法者自身的司法能力。對正義的實現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質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內容更為重要,法要得到公眾的認可,司法者的司法能力必須不斷提高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司法能力則是司法者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完成運用法律處理案件,體現司法職能的專門活動的本領。1、縝密的邏輯思維能力。此法官必須具備形式邏輯知識,明晰概念、判斷和推理的規律,註重培養自己縝密的邏輯思維能力。2、紮實的法律基礎知識。法官必須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識功底,才能準確掌握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基本規定,才能全面了解每個具體條文的立法願意和立法背景,才能熟知每個條文或具體制度在該法律領域的地位和作用,從而準確運用法律,去正確裁判每壹起案件。3、嫻熟的審判技術運用能力。審判技術運用能力包括聽訟能力、駕馭庭審能力、歸納爭議焦點能力、認證能力、適用法律能力、調解能力、應變能力等。法官只有具備較強的審判技術運用能力,才能明辨是非。4、良好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法官所有的裁判活動必須通過有聲語言和書面文字來完成。這種語言和文字載體必須傳達法律原則和精神、表達法律意誌、明確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因此,這種語言和文字必須具有鮮明的職業特點,即法言法語。法言法語具有邏輯性、功能性和權威性,它不僅是法官與當事人之間交流的工具,而且能將模糊的社會問題轉化成明確的法律問題,同時排除了非法律的思考,保證法官思維的理性化。規範、準確、簡潔的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是法官審理案件的必備素質之壹。5、自覺的創新發展能力。法官應當具備自覺的創新發展能力,即由單純的適用法律的機器向總結司法經驗和審判規律的層面發展。法官必須進行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以理論指導實踐,以實踐豐富理論,從而實現從適用型法官向創新型法官的轉變,充分發揮司法的能動性,積極、適度地拓展裁判的功能,,實現對社會的責在立法不能觸及的領域通過裁判充分發揮對社會的調控和整合作用任。
第三,提高辦案的質量和效率。公正與效率相輔相成,***同體現著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本質特征和價值追求,沒有公正的效率就失去了司法的根本,而沒有效率的公正也不是完全的公正。我們既不能以犧牲實體公正來求得效率,盲目追求審限內結案率;也不能無視法律的明確規定,無視當事人縮短周期、減少訟累的期盼,造成訴訟遲延,久拖不決。因此,要牢固樹立司法公正的意識和辦案質量第壹的觀念,用最大的人力投入、最有力的措施、最優良的條件,確保程序合法,最大限度杜絕錯判案件的發生。同時,要牢固樹立司法效率的意識,確保在法定期限內審結案件,這也是嚴肅執法的體現。
第四,強化法官對法律的忠誠和自律意識。法官對法律的信仰,對法律的忠誠,對公正、高效和權威的追求是天經地義的。法官最大的恥辱就是枉法裁判。壹個對法律不忠的人、壹個法律的背叛者,是沒有資格擔當法官重任的。我們還必須認識到,在壹定時間內,法律是壹成不變的,而法律關系則千變萬化。法官不應該滿足於充當法律條文的復印機。法官不僅要模範地遵守法律,而且要善於運用法律意識和法律思維創造性地執行法律;法官不僅要服從現有的法律,更要服從法律的基本價值——正義和良知。法官必須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壹身正氣,兩袖清風。其次要戒貪,貪有多種形式,有貪財的,有貪利的,有貪名的,有貪色的。
第五,建立支持司法權威的現代司法理念。現代司法理念與現代民主憲政、市場經濟、現代法律精神及國際社會公認的司法原則相壹致,其核心是公正。現代司法理念是司法權威的觀念支持,它至少包括三個方面:壹是司法人員的理念,他們是司法活動的主體;二是領導者的理念,他們掌有領導權、立法權、監督權和管理權,引導控制著司法活動的方向;三是社會公眾的理念,他們是司法活動的參與者。首先領導幹部要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執政能力護憲法的自覺性。其次要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建立以司法公正為核心的社會誠信體系。
第六,要加強司法宣傳。社會公眾對法院和法官的評價,往往並不是來源於對審判工作的全面了解,而是來源於對個案處理結果的觀察和感受。在任何壹個社會,當事人對個案不公都有壹種本能的“放大”效應。但是,把少數法官的腐敗行為渲染擴大為整個司法隊伍的腐敗行為,把少數案件的處理不當渲染擴大為全部司法活動的不公,也是有失偏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