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直接原因。
法律事件(不以當事人的意誌為轉移)。
自然現象(自然事件、絕對事件): 地震、洪水、臺風、森林大火等+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社會現象(社會事件、相對事件):
戰爭、重大政策的改變等。法律事件的出現不以當事人的意誌為轉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法律行為 (以當事人的意誌為轉移)
訂立遺囑是合法行為、積極行為、意思表示行為、單方行為、要式行為、自主行為。
行為是否法(合法和違法)、行為表現形式(積極和消極)
行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和非表示),非表示(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
主體意思表示(單方和多方),單方(遺囑、行政命令)
行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實質要件(要式和非要式)
主體實際參與與行為狀態(自主和代理)
是否存在對行給付(有償和無償)
法律行為間的依存關系(主法律和從法律)買賣和保證合同。
2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務報酬所得
1.稅目——“出版、發表”取得的所得。
關於報紙、雜誌、出版等單位職員在“本單位”刊物上發表作品的征稅總結:
簡化記憶除報社、雜誌社的記者編輯外,其他人出版、發表作品都按稿酬所得計稅。
2.應納稅額計算
(1)計稅方法:按次計征
關於次的規定:
出版、加印算壹次;再版算壹次;連載算壹次;分次支付合並計稅。
(2)稅率:20%
註意稿酬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30%,故實際稅率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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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稅依據
①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
②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20%
(4)計稅公式
①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0)×14%;
②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