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課稅對象,可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為目的稅五類。流轉稅主要包括現行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等;所得稅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稅(也稱工薪稅);財產稅主要包括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資源稅則分為壹般資源稅和級差資源稅;行為目的稅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屠宰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
按照征收管理體系,可分為工商稅收、關稅和農業稅三類:工商稅收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等;關稅以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為課稅對象;農業稅收主要是指農(牧)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
按照稅收管理權限,可將稅收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享三類。中央稅包括現行的關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等;地方稅包括現行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中央地方***享稅包括現行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等。
國稅與地稅,是指國家稅務系統和地方稅務系統,壹般是指稅務機關,而不是針對稅種而言的。
我國現行稅種***有24個,按照財政分稅制的要求,將24個稅種按照實際情況劃分為中央稅、中央與地方***享稅、地方稅三種。其中,中央稅歸中央所有,地方稅歸地方所有,中央與地方***享稅分配後分別歸中央與地方所有。
為適應分稅制的要求,全國稅務機關分為國家稅務局(簡稱國稅)和地方稅務局(簡稱地稅),負責征收不同的稅種。國稅主要負責征收中央稅、中央與地方***享稅,地稅主要負責征收地方稅,他們之間的征收管理分工壹般劃分如下:
1。國稅局系統: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市建設維護稅,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資源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證券交易稅(開征之前為對證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中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2。地稅局系統: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上述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不包括對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屠宰稅,筵席稅,農業稅、牧業稅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簡化征收手續,方便納稅人,在某些情況下,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以相互委托對方代收某些稅收。另外,對於特殊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會對某些稅種的征收系統,做出特別的安排和調整。
因此,納稅人涉及具體稅種應當向哪個稅務系統繳納問題時,還是應當以當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的實際分工及其具體要求為準。
目前,中國的稅收制度***設有24種稅,按照其性質和作用大致可以分為八類:
1. 流轉稅類。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3種稅。這些稅種通常是在生產、流通或者服務中,按照納稅人取得的銷售收入或者營業收入征收的。
2. 所得稅類。包括企業所得稅(適用於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等各類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3種稅。這些稅種是按照生產、經營者取得的利潤或者個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
3. 資源稅類。包括資源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2種稅。這些稅種是對從事資源開發或者使用城鎮土地者征收的,可以體現國有資源的有償使用,並對納稅人取得的資源級差收入進行調節。
4. 特定目的稅類。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土地增值稅4種稅。這些稅種是為了達到特定的目的,對特定對象進行調節而設置的。
5. 財產稅類。包括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遺產稅(尚未立法開征)3種稅。
6. 行為稅類。包括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證券交易稅(尚未立法開征)、屠宰稅和筵席稅7種稅。這些稅種是對特定的行為征收的。
7. 農業稅類。包括農業稅(含農業特產農業稅)和牧業稅2種稅。這些稅種是對取得農業收入或者牧業收入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征收的。
8. 關稅。這種稅是對進出中國國境的貨物、物品征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