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計計劃階段。
壹是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二是編制審計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審計目標、範圍、內容和重點等。
2、審計實施階段。
壹是由審計機關確定審計組組長,選派合適的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
二是制發審計通知書,在實施審計3日前送達被審計單位,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直接持審計通知書進行審計;
三是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評估被審計單位存在重要問題的可能性,確定審計應對措施;
四是編制審計實施方案,主要包括審計目標、範圍、內容、重點及措施等;
五是實施審計,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作出審計記錄。
3、審計報告階段。
壹是審計組起草審計報告;
二是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按照規定的程序審批後,應當以審計機關的名義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若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審計組應當針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書面意見,進壹步核實情況,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作必要修改,連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壹並報送審計機關;
三是復核審計報告。審計組所在業務部門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等業務文書、相關審計證據材料進行復核;
四是審理審計報告。審計機關審理機構對審計組所在業務部門復核修改後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項目材料進行審理;
五是審定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原則上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特殊情況下,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授權,可以由審計機關其他負責人審定;
六是簽發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經審計機關審定後,由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
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托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督,評價經濟責任,鑒證經濟業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壹項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對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七條 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