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報人必須具備良好的醫德和敬業精神,遵守中華人民***和國的憲法和法律。
二、有下基層醫療機構工作任務的專業,申報人應當按有關規定完成下基層工作任務。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報:醫療事故責任者3年內;醫療差錯責任者1年內;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四、申報人應當符合下列學歷和資歷的要求:
(壹)主治醫師
1、醫學中專畢業,在縣及以下基層醫療機構工作,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醫師工作不少於7年。
2、醫學大學專科畢業,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醫師工作不少於6年。
3、醫學大學本科畢業,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醫師工作不少於5年。
4、醫學大學本科畢業並取得與醫學有關的第二學士學位,取得醫師資格後從事醫師工作不少於4年。
(二)副主任醫師
1、醫學大學專科畢業,在縣及以下基層醫療機構工作,從事主治醫師工作不少於7年。
2、醫學大學本科畢業,從事主治醫師工作不少於5年。
3、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學位,從事主治醫師工作不少於4年。
4、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學位,從事主治醫師工作不少於2年。
5、臨床醫學博士後人員在完成博士後研究工作、出博士後流動站前。
(三)主任醫師
醫學大學本科畢業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從事副主任醫師工作不少於5年。
(四)符合下列有關條件,經考核合格,可認定主治醫師任職資格:
1、取得臨床醫學碩士學位,從事醫師工作不少於3年。
2、取得臨床醫學博士學位。
(五)符合下列有關條件,申報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任職資格不受上述學歷和任職年限的限制。
1、獲自然科學獎、國家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的主要完成人。
2、獲省部級科技進步獎二等及以上獎的主要完成人。
五、申報人應當符合下列外語能力的要求:
1、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要掌握壹門外語,並能通過臨床醫學專業外語職稱等級考試,取得相應級別的合格證書。
2、長期在基層醫療機構工作的人員,外語的要求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放寬。
《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是為發展我國醫藥衛生事業,充分調動衛生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衛生技術人員提高技術水平、學術水平和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以適應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根據中央和國務院關於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制訂。由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於1986年3月15日轉發並實施。
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於轉發衛生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和《實施意見》的通知
職改字〔1986〕第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總政治部,各人民團體,衛生部:
經研究,同意衛生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和《關於〈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意見》。現發給妳們,請遵照試行,並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試行中有何修改意見,望告衛生部,以便制定《衛生技術人員職務條例》等文件,經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後,報國務院正式發布執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