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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申請條件

法律分析:***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可以申請享受低保,以下幾種情況都可以申請低保:

2、擁有本地農業居民戶口的,並且是在當地常住的。

3、家庭成員中,具有勞動能力卻因為某些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經濟來源的。

4、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5、光榮復原的軍人會回農村,因為自身傷病或者其他原因沒有經濟來源的,或者生活水平低於正常標準的。

6、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

7、老人、兒童的贍養人和撫養人本身生活困難的可以申請低保補貼。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體系暫行辦法》

第九條 國家對***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壹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壹)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對批準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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