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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加班費基數的規定

勞動法對加班費基數的規定如下:

1、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3、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4、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5、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6、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7、法定節假日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