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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任危機叫什麽陷阱

法律分析:政府部門的“社會信任”,是指社會組織、民眾對政府部門信譽的壹種主觀評價或價值判斷,是政府部門行政行為所產生的信譽和形象在社會民眾中形成的壹種心理反映,社會信任直接影響著民眾是否自願地配合政府部門行政。 (註1)據此涵義,信任危機部門重塑社會信任,具有如下現實緊迫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壹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選舉法規定。各行政區域內的少數民族應當有適當的代表名額。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和國家憲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訂和頒布地方性法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