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和《保密法實施辦法》對我國保密工作管理體制的規定,體現了以下四個原則:
壹是政府職能機構管理保密工作的原則。根據《保密法》規定,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門,是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主管保密工作的職能機構。
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即國家保密局主管全國保密工作,地方各級政府保密工作部門即各級政府的保密局,是各級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保密工作的職能機構,在它的職權範圍內,它可以代表地方各級政府決定、處理有關保密工作事務。
二是屬地和系統管理的原則。屬地管理,即塊塊管理。就是說,凡在該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單位,除軍隊和某些有特殊要求的部門外,其保密工作壹律歸該地區的保密工作部門管理。
系統管理,即條條管理。就是說,中央國家機關的保密工作機構,在其職權範圍內,主管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三是業務工作管理與保密工作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這壹原則主要是對業務管理部門提出保密管理的要求。
根據《保密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人員,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保守國家秘密的日常工作。業務管理部門主管什麽業務,就要主管什麽業務中的保密工作,業務工作管到哪裏,保密工作就要管到哪裏。
四、協調配合原則。遵照這壹原則,中央與地方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在處理保密工作事務、查處泄密事件中,要相互協調、相互配合。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信息網絡的;
(九)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壹)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互聯網及其他公***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壹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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