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質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具有雙重性質:既是壹種國家考試制度,又是壹種新的教育形式。
作為國家考試制度,它由國家建立,由政府考試機構代表國家行使考試權,按照國家規定的目標和標準,面向全體自學考生實施嚴格的國家考試。其考試結果是國家承認的,所取得的畢業證書,是國家承認的學歷文憑。
作為壹種新的教育形式,是由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國家考試三者緊密結合而組成。國家考試是這種教育形式的核心,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則是教育形式的具體體現。通過國家考試,個人自學、社會助學的成果,得到檢驗和認定,並得到社會的承認。 高教自學考試具有雙重任務:培育和選拔人才。
任務
其主要任務,在國務院發布的《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通過國家考試,
1、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
2、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大學後繼續教育;
3、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
4、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高教自學考試的質量標準,在總體上與普通高等學校同等學歷層次水平的要求相壹致。自學考試每個學科的考試,均屬該科結業考試,及格壹門即獲得該科的單科合格證書,完成規定的畢業論文(設計)或其他教育實踐任務,經思想品德鑒定符合要求,即可獲得同層次的畢業證書。符合相應學位條件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本科畢業生,按《中華人民***和國學位條例》的規定,由國務院已授權的主考高等院校授予相應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