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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什麽意思

所謂三方協議,實際上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是應屆畢業生在第壹次就業時簽署的協議,由學生本人、學校和用人單位三方簽訂。此類協議如果是依法簽訂的,並且不存在法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

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

首先,三方協議是由學校見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壹份意向性協議,它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替代勞動合同。從法律性質上講,“三方協議”是民法、合同法上的“預約”,原則上適用我國民法和合同法,不受《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約束。當然,三方協議的簽訂過程中也不能違反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和相關就業政策,如果出現違約情況,將按照民法相應條款追究其違約責任。

其次,三方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畢業生後自行終止,然後單位會與畢業生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壹經簽訂,就業協議的效力就會喪失;如果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內容矛盾,則以勞動合同為準。

三方協議不僅是國家統計大學生就業率的壹個根據,同時也是國家發放派遣證的壹個證明。只有簽署了三方協議,學校才會在學生畢業後發放派遣證,畢業生持派遣證到單位報到後,就此開始計算工齡,並且擁有幹部身份。

簽訂三方協議要註意的問題

盡管三方協議不受《勞動合同法》約束,由於三方協議依法簽訂,受《合同法》的約束,因此,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簽訂時也應註意壹些問題。

1、填寫用人單位名稱時,務必註意,它與單位的有效印章上的名稱是否壹致,如不壹致,協議無效。學生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壹致,不能簡寫。

2、正確區分協議期、試用期和見習期這三個時期,這直接關系到畢業生的權益維護。

協議期:是從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開始,壹直持續到簽訂勞動合同之後或者雙方終止協議為止。在協議期內,雙方已經確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

試用期:主要針對勞動合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前,而不是試用合格後。過去壹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壹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借口辭退。根據有關規定,試用期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應壹致。

合同中約定了見習期的,不再另行約定試用期,畢業生見習期為6個月至12個月,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3、試用期與見習期的時間。外企、合資企業、私企壹般采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有1個月或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壹般采用見習期,通常為壹年。試用期和見習期只取其中之壹,將另壹項劃去。

4、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在協商中要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但是,勞動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上述兩種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所以學生要力爭取消違約金這壹條規定。

三方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的答案是肯定的,三方協議中的壹方壹般是中介方或者見證方,只要訂立的三方合同不違反相關的法律條例且訂立的三方都具有訂立合同的條件,訂立的三方合同就視為有效合同,不存在三方合同不常見,是無效合同的說法。因此,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畢業生都不得無故解除三方合同,否則是要承擔壹定的責任。

法律依據

《關於修訂若幹意見的通知》:

壹、就業協議書的定位和作用

就業協議書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系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就確立就業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信息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是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

四、就業協議書的基本內容

1.高校畢業生基本情況,應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專業、學制、畢業時間、學歷、聯系方式等。

2.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應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單位性質、聯系人及聯系方式、檔案接收地等。

3.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約定的有關內容,可包括:工作地點及工作崗位;戶口遷入地;違約責任;協議自動失效條款、協議終止條款;雙方約定的其他事宜。

4.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蓋章承諾履行協議,高校有關信息及意見。

5.明確協議書的使用範圍:即國家計劃內統招非定向畢業生(含高職(高專)畢業生、本科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定向生、委培生按定向委培協議就業,不使用就業協議書。

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增加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