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開辦的集貿市場可以享受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第十條 集貿市場應當保持場容整潔,由開辦者或者其委托環衛部門負責清運垃圾。市場攤位、商品陳列要排列整齊、有序。第十壹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法占用集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
確因需要拆遷已建成並形成規模的集貿市場,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部門按照有關拆遷規定辦理拆遷手續。第十二條 進入集貿市場的商品經營者,必須持有關證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辦理營業執照,進行稅務登記。農牧民在集貿市場內出售自產產品要辦理稅務部門認可的自產證明。同時必須依法經營,接受監督和管理。第十三條 從事食品、餐飲業的經營者,必須有食品衛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並按照規定配備衛生設施和使用衛生器具。
出售生、熟肉及其制品和其它食品的,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檢疫和檢驗,不符合衛生標準的不準出售;經營餐飲業的,不符合衛生標準的不準營業。第十四條 商品經營者必須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和技術監督部門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準利用計量器具弄虛作假。第十五條 凡是國家、自治區和本市調控價格的商品,商品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調控價格的有關規定;規定實行浮動價格、差率控制、最高限價的商品,不準超出規定範圍;放開價格的商品隨行就市。
商品經營者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貨簽相符。第十六條 商品經營者對所經營的商品應當有明確的質量保證措施,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消費者如發現購買的商品屬假、冒、偽、劣的,商品經營者必須予以更換、退貨、賠償。第十七條 集貿市場的開辦者、商品經營者不得拒絕和阻礙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不得辱罵、圍攻、毆打監督管理人員。第十八條 農牧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到集貿市場直銷自產的農副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收購和搶買,對運送直銷自產農副產品的車輛,不準攔路設卡或者收取額外費用。第十九條 按照加強管理和搞好服務的原則,根據需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稅務、物價、技術監督、公安、衛生、防疫、動檢等部門在集貿市場設置聯合辦公機構,明確管轄範圍和職權,配備人員,制定有關制度,對集貿市場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統壹管理和收費,集貿市場的開辦者必須提供方便。第二十條 集貿市場管理實行公開辦事制度:
(壹)集貿市場管理人員姓名、職務公開;
(二)集貿市場管理制度公開;
(三)集貿市場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公開;
(四)舉報電話號碼公開;
(五)違法案件處理結果公開。第二十壹條 集貿市場實行統壹收費制度。
各項應收費用由集貿市場聯合辦公機構按規定統壹收取後,分別上繳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上繳同級財政。
稅務部門依法應征的稅款,對商品經營者可按月核定稅額,壹次收繳,不得重復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