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規定,保健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標準規定如下:
生產日期:保健食品的生產日期應當清晰、明確,標註在產品包裝的明顯位置。生產日期應當是產品實際生產完成的時間,不得提前或者延後標註。
保質期:保健食品的保質期是指在產品正常保存條件下,能夠保持產品品質和安全性的時間。保質期的確定應當根據產品的特性、保存條件、微生物控制等因素進行科學評估。保質期應當在產品包裝上明確標註,並在產品出廠後進行定期檢驗,確保產品在保質期內質量安全。
在保健食品的生產和銷售過程中,必須遵守以上標準規定,確保產品的質量和安全。
綜上所述,保健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標準規定是保障消費者健康的重要措施,必須嚴格遵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誌、說明書的要求;
(五)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第二十壹條: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並標明下列內容:
(壹)保健作用和適宜人群;
(二)功效成分或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
(三)食用方法和適宜的食用量及註意事項;
(四)貯藏方法;
(五)執行的產品標準號;
(六)特殊適宜人群標註;
(七)生產批號及限期使用日期(保質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