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第二十五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