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核心是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的領導,建立起以政府、部門、企業主要領導為第壹責任人的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要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第三條 關於安全生產教育
(壹)企業單位必須認真地對新工人進行安全生產的入廠教育、車間教育和現場教育,並且經過考試合格後,才能準許其進入操作崗位。
(二)對於電氣、起重、鍋爐、受壓容器、焊接、車輛駕駛、爆破、瓦斯檢驗等特殊工種的工人,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操作技術訓練,經過考試合格後,才能準許他們操作。
(三)企業單位都必須建立安全活動日和在班前班後會上檢查安全生產情況等制度,對職工進行經常的安全教育。並且註意結合職工文化生活,進行各種安全生產的宣傳活動。
(四)在采用新的生產方法、添設新的技術設備、制造新的產品或調換工人工作的時候,必須對工人進行新操作法和新工作崗位的安全教育。
第四條 關於安全生產的定期檢查(壹)企業單位對生產中的安全工作,除進行經常的檢查外,每年還應該定期地進行二至四次群眾性的檢查,這種檢查包括普遍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這幾種檢查可以結合進行。
(二)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並且必須建立由企業領導負責、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生產檢查組織,以加強領導,做好這項工作。
(三)安全生產檢查應該始終貫徹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依靠群眾,邊檢查,邊改進,並且及時地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有些限於物質技術條件當時不能解決的問題,也應該訂出計劃,按期解決,務須作到條條有著落,件件有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