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火災事故分類
輕微事故,死亡0人,重傷0人,直接經濟損失0元,上報縣級,企業處理。壹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傷1至9人(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直經損100萬至900萬,上報市級,縣級處理。
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傷10至49人,直經損1000萬至5000萬,上報省級,市級處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傷50至99人,直經損5000萬至1億,上報國務院,省級處理。
特別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傷100人以上,直經損1億以上,上報國務院,國務院處理。
二、火災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1、特大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火災,為特大火災: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2、重大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火災,為重大火災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10人以上;受災3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壹般火災事故:不具有前列兩項情形的燃燒事故,為壹般火災。凡在火災和火災撲救過程中因燒、摔、砸、炸、窒息、中毒、觸電、高溫輻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員傷亡,列入火災人員傷亡統計範圍。其中死亡以火災發生後7天內死亡為限,傷殘統計標準按原勞動部的有關規定認定。火災損失分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兩項統計,具體計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凡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都為火災,所有火災不論損害大小,都應列入火災統計範圍。
三、所有統計火災應包括下列火災
(1)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燃燒爆炸引起的火災;
(2)破壞性試驗中引起非實驗體的燃燒;
(3)機電設備因內部故障導致外部明火燃燒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燒;
(4)車輛、船舶、飛機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發生的燃燒(飛機因飛行事故而導致本身燃燒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燒
法律依據
《火災統計管理規定》第五條
所有火災不論損害大小,都列入火災統計範圍。
以下情況也列入火災統計範圍:
(壹)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燃燒爆炸引起的火災;
(二)破壞性試驗中引起非實驗體的燃燒;
(三)機電設備因內部故障導致外部明火燃燒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
燒;
(四)車輛、船舶、飛機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燒(飛機因飛行事故而導
致本身燃燒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燒。
第六條
按照壹次火災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受災戶數和直接財產損失火災等級劃分為三類:
(壹)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火災,為特大火災: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數,
下同);重傷二十人以上;死亡、重傷二十人以上;受災五十戶以上;直接財
產損失壹百萬元以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火災,為重大火災;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
以上;死亡、重傷十人以上;受災三十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
(三)不具有前列兩項情形的火災,為壹般火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