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本條是關於條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據的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頒布實施後制定的第壹部配套的行政法規,也是我國第壹部建設工程質量條例。
建設工程是人們日常生活和生產、經營、工作的主要場所,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建設工程的質量,不但關系到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運行,也關系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固定資產投資壹直保持了較高的增長水平,工程建設規模逐年擴大,工業、民用、交通、城市基礎設施等建設項目遍布城鄉。大量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為我國經濟提供了發展基礎和蓬勃的活力。特別是1998年以來,面對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中央作出擴大內需,加快基礎設施建設的重大決策,增發國債,集中用於農林水利、交通通訊、城鄉電網、經濟適用房和城市基礎設施等方面的建設。黨中央、國務院對基礎設施和各種建設工程的質量問題極為關心,多次強調質量責任重於泰山,要抓好工程質量,決不能搞“豆腐渣工程”。建設工程壹旦出現質量問題,特別是發生重大垮塌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損失巨大,影響惡劣,因此,百年大計,質量第壹,必須確保建設工程的安全可靠。
從總體上看,我國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工程的質量是好的。壹批國家重點工程和大中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質量穩步提高,建成了壹批高難度、高質量的工程項目,如上海楊浦大橋、金茂大廈、深圳地王大廈、江陰長江公路大橋、黃河小浪底水利樞紐工程、京鄭鐵路電氣化工程等,有的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壹般的民用工程的質量合格率也在逐年提高,還建成了壹批示範小區。但是,建設工程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也相當突出,壹是,工程垮塌事故時有發生,給國家財產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損失。二是,壹些民用建築工程特別是住宅工程,影響使用功能質量通病比較普遍,已成為群眾投訴的熱點。三是,不僅在建工程存在著質量問題,更令人擔憂的是前幾年已建成並在使用的壹些工程也有質量問題,甚至有的還存在影響結構安全的重大隱患。因此,進壹步提高工程質量水平,確保建設工程的安全可靠,保證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加強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已成為全社會的要求和呼聲。
1998年3月,《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正式施行。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是《建築法》的主要立法目的之壹。《建築法》對建築施工許可、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等主要方面做出原則規定,對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了對《建築法》確立的壹些制度和法律責任作出更進壹步的規定,對參與建築活動的各方主體的責任和義務予以明確,對處罰的額度予以明確,以更便於實際執行,進壹步增強執法的力度,有必要制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釋義 本條是關於《條例》適用範圍和調整對象的規定。
(壹)《條例》明確了調整對象為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和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這兩個方面活動的主體。
1、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建設工程活動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等活動。所謂新建,是指從基礎開始建造的建設項目。按照國家規定也包括原有基礎很小,經擴大建設規模後,其新增固定資產價值超過原有固定資產價值三倍以上,並需要重新進行總體設計的建設項目;遷移廠址的建設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廠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條件的建設項目。所謂擴建,是指在原有基礎上加以擴充的建設項目;包括擴大原有產品生產能力、增加新的產品生產能力以及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產場所或工程的建設活動;對於建築工程,擴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礎上加高加層(需重新建造基礎的工程屬於新建項目)。所謂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築物或建設項目體量,在原有基礎上,為提高生產效率,改進產品質量,或改變產品方向,或改善建築物使用功能、改變使用目的,對原有工程進行改造的建設項目。裝修工程也是改建。企業為了平衡生產能力,增加壹些附屬、輔助車間或非生產性工程,也屬於改建項目。在改建的同時,擴大主要產品的生產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項目,壹般稱為改擴建項目。從事以上各項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條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2、調整對象還包括對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門,或其委托的有關機構。以上部門或機構在實施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督管理活動時,必須按照本《條例》所規定的職責和權限進行,依法行政,不能濫用職權。
《條例》的適用範圍是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從事的建設工程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對於建設工程活動來講,無論投資主體是誰,也無論建設工程項目的種類,只要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實施,都要遵守本《條例》。
(二)本條第二款對於建設工程做出了解釋: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這裏所指的土木工程包括礦山、鐵路、公路、隧道、橋梁、堤壩、電站、碼頭、飛機場、運動場、營造林、海洋平臺等工程;建築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工程,即有頂蓋、梁柱、墻壁、基礎以及能夠形成內部空間,滿足人們生產、生活、公***活動的工程實體,包括廠房、劇院、旅館、商店、學校、醫院和住宅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包括電力、通信線路、石油、燃氣、給水、排水、供熱等管道系統和各類機械設備、裝置的安裝活動;裝修工程包括對建築物內、外進行以美化、舒適化、增加使用功能為目的的工程建設活動;本《條例》第十五條對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作出了特別規定,對違反該規定的,在罰則部分還給予了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