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79條規定:“提單的轉讓,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1.記名提單: 不得轉讓;
2.指示提單: 經過記名背書或者空白背書轉讓;
3.不記名提單: 無需背書, 即可轉讓。
指示提單,填為:
指示ORDER 或 憑指示 TO ORDER;
如需在提單上列明指示人,則可根據不同要求,作成
憑托運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
憑收貨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
憑銀行指示TO ORDER OF XX BANK。
指示提單背書交付的對內效力:按照我國《海商法》的規定,指示提單須經過背書並交付轉讓,因此,就指示提單而言,有權提取貨物並依據提單向承運人提出貨損索賠的應為通過連續背書合法取得並持有提單的收貨人。指示提單背書交付的對外效力:指示提單經合法背書交付即對承運人也發生法律效力,承運人只需也只能向受讓人履行提單項下的合同義務並承擔義務不履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