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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校車安全事故

所謂事故處理程序是指事故處理主體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時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目的是保證公正合理地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壹般來講包括告知、救援、事故報告、指導與協助、調解、訴訟等程序。

(壹)告知

告知分兩種情況:對未成年學生的傷害事故必須要履行告知義務;對成年學生的傷害事故,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是否告知其父母或其他家人,要根據受傷害情況和學生本人意願等因素決定,有時學生受傷害嚴重,即使學生表示不願意告訴家裏人,但鑒於學生本人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要有人照顧等,學校也要通知學生家長或家人知曉。

(二)救助

學校救助義務,就是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後,學校不能先論過錯和責任,首先要做的是盡快救助受傷害學生。

(三)報告

報告是指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有對學生傷害、傷亡事故報告的職責。

(四)指導、協助

指導、協助是指教育主管部門指導、協助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規定。

(五)協商、調解和訴訟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解決民事侵權爭議的方式大體上有三種,即協商、調解和訴訟。

( 1 )協商是爭議各當事方在自願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直接進行磋商或談判,互諒互讓達成解決爭議的協議。這種解決爭議方式的最大特點是沒有第三人介入,而完全依靠雙方當事人自己解決,爭議能否解決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

( 2 )調解也是解決民事爭議的非司法解決方式。所謂調解是指學生傷害事故當事各方在第三人主持下,通過其勸說誘導,促使事故爭議的當事各方在自願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爭議的壹種方法。調解與協商的區別是調解有第三人介入,協商沒有第三人介入。調解與協商都是以當事雙方的自願為原則,調解人只能說服勸導而不能自主做出有約束力的決定,爭議能否解決最終還是取決於爭議雙方能否達成協議。調解按照調解主持人的身份不同,可以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法院調解。

( 3 )訴訟,俗稱打官司,是通過法院解決社會糾紛的壹種最有權威和最有效的機制。民事訴訟是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訴訟活動。與協商和調解相比,民事訴訟是解決學校與受傷害的學生或學生家長之間事故賠償爭議的終局性方式。因此,受傷害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不同意協商、調解,可以依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