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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

為加強對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及《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所屬項目部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購置、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是指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中使用各類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高處作業吊籃、龍門架(井架)物料提升機、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起重機械設備。公司經理部和公司技術負責人負責全公司所屬項目部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具體工作有公司質安科負責。

第三條

公司所屬項目經理(項目負責人)具體負責本項目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並負責制定相關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四條

公司所屬項目部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采購、租賃、使用、安裝和我檢驗檢測除接受公司管理部門安全監督管理外,還應接受上級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章設備采購與報廢

第五條

公司所屬項目部或者個人購買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是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生產的質量合格產品。未實行許可生產的產品應具有省級上有關部門的產品鑒定書。購買進口設備,應當通過商檢,並具有產品合格證明。有以下情形之壹的起重機械設備不得購買:壹、國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二、國家和本省市規定禁止使用的;三、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四、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全的。

第六條

項目部自行研制制造用於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有設計圖和設計計算書,由公司技術部組織專家論證和鑒定,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經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

公司所屬設備租賃公司或項目部購買的起重機械設備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具備以下內容:壹、原始資料,包括購買合同、使用維修、及安裝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許可生產證明、產品質量合格證、交接驗收記錄等;二、設備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調試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事故記錄等;三、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及其它資料。

第八條

公司所屬設備租賃公司應當對出租的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時應向承租方出具檢測合格證明。租賃雙方在簽訂租合同時,應當明確各自安全、使用、安裝、拆卸及維護保養方面的責任。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第九條起重機械設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壹、國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的;二、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的;三、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四、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報廢後起重機械設備不得再使用或整機轉讓。

第三章安裝與拆卸

第十條

公司所屬項目部起重機械設備地基基礎施工方案必須經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後,方可施工。

第十壹條

項目部對從事建築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分包單位,應審查其具有建設行政主管核發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分包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等施工內容。

第十二條

項目部應當依照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規範及本規定的要求,檢查監督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分包單位,進行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位移、頂升、附著、拆卸等活動,並對安裝質量及作業過程的安全負監管責任。負責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分包單位工程施工中,應當服從公司管理部門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項目部應當設備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地質資料、施工平面圖及隱蔽工程驗收報告。

第十三條

設備安裝單位從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工作人員及管理人員,應當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築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和拆卸前,項目部負責起重機械設備安拆單位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的安裝或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現場管理人員與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五條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或拆卸作業前,作業人員應當對擬安裝或拆卸設備的完好性進行檢查。作業時,應當設置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負責統壹指揮的人員和專職監護人員,各工序應當定崗、定人、定責。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施工方案的拆裝工藝。

第四章檢驗檢測與驗收

第十六條

起重機械設備每次安裝完畢後,項目部應當要求安裝單位對起重機械設備進行調試。安拆單位相項目部進行起重機械設備移交前,項目部應委托具有建築起重機械檢驗檢查資格的檢測機構對安裝的起重機械設備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後與檢測機構、安裝單位及設備產權單位聯合進行安裝質量驗收,經驗收後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項目部應收集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設備安裝技術檔案,包括下列文件:壹、安裝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安裝許可證和安拆人員證件。二、安裝或拆卸合同;三、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技術措施及施工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四、安裝驗收資料;五、檢測資料(檢驗報告書)六、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十八條

檢測單位交給項目部的建築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應當由相關的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建築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第十九條

建築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時,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項目部,項目部應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經建築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項目部應當將合格標誌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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