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子女;
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2、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向高校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
臺灣省籍(含臺灣戶籍)考生;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3、從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轉學到本市就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該政策僅適用於北京市屬高等學校招生錄取。
4、下列現役軍人子女考生,參加高考並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
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和壹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
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
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
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
5、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6、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壹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執行《關於進壹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7、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關於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8、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9、經***青團中央青年誌願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誌願者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同時符合多項高考加分條件的考生,不作累計加分,只取最高壹項分值作為考生附加分投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