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規定是什麽
《中華人民***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並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犬、貓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縣級人民政府和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做好農村地區飼養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飼養犬只防疫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另,根據《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可以處壹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