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休2天的工資=總工資/30*28+其他福利;
2、壹個月有兩天的假期時,工資通常按30天計算,即用妳的基本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具體工作時間,再加上其他公司和單位的福利總額,即為當月工資;
3、工資可以按小時工資、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來計算,為雇員的工作以貨幣形式支付的報酬。
休假的種類如下:
1、可休年假,休息權是公民的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壹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由最多15天增加為20天或者25天。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反復研究後認為,年休假天數應當與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企業等單位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因此,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2、未休年假,確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對於補償的標準,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符合勞動法關於“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
綜上所述,若勞動者休超了依然可能帶薪計算工資,依據勞動者個人情況以及工資福利狀況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