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決議解散公司是啟動清算註銷第壹步。公司解散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投票通過,此決議也是據以成立清算組的依據,否則清算程序不合法。
2、公司決議解散註銷時應考慮是否需要向地方金融監管局、商務局、國資委等相關部門報備,需待盡職調查後落實。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辦理註銷需要提交文件如下: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2、公司作出的決議;
3、股東會確認的清算報告;
4、營業執照;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綜上所述,公司註銷是指當壹個公司宣告破產,被其它公司收購、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不續、或公司內部解散等情形時,公司需要到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終止公司法人資格的過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