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接受捐贈的會計分錄
1、接受時:
按新會計準則(有企業直接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價值:
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原材料
貸: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
2、企業計繳所得稅:
如果捐贈收入金額不大,所得稅費用負擔不重,則為: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捐贈支出的會計處理
非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廣告性質的各種贊助,在業務發生時,應計入營業外支出核算。
捐贈支出超過會計利潤12%以上部分,賬務處理有二種觀點:
壹是發生時借記“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科目核算,年末計征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
二是發生時借記“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科目,如果企業沒有法定盈余公積金,則借記“資本公積——捐贈支出”,如果企業既沒有法定盈余公積金,也沒有資本公積金,則借記“實收資本”。
理由:這部分捐贈支出不可以稅前扣除,屬於超義務行為,其支出也不能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成果。因此這種情況下只能動用權益。
公益性捐贈是什麽?如何稅前扣除?
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主要包括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科教文衛體育事業,保護環境、福利事業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有關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