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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核規定

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專項考核為基礎。平時考核是對公務員日常工作和壹貫表現所進行的經常性考核,壹般按照個人小結、審核評鑒、結果反饋等程序進行。專項考核是對公務員完成重要專項工作,承擔急難險重任務和關鍵時刻的政治表現、擔當精神、作用發揮、實際成效等情況所進行的針對性考核,可以按照了解核實、綜合研判、結果反饋等程序進行,或者結合推進專項工作靈活安排。

壹、公務員考核內容和標準。

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政治素質和工作實績。(壹)德。全面考核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重點了解學習貫徹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理想信念,堅守初心使命,忠於憲法、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情況;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職業道德,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等情況。(二)能。全面考核適應新時代要求履職盡責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和專業素養,重點了解政治鑒別能力、學習調研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群眾工作能力、溝通協調能力、貫徹執行能力、改革創新能力、應急處突能力等情況。(三)勤。全面考核精神狀態和工作作風,重點了解忠於職守,遵守工作紀律,愛崗敬業、勤勉盡責,敢於擔當、甘於奉獻等情況。(四)績。全面考核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依法依規履行職位職責、承擔急難險重任務等情況,重點了解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等情況。(五)廉。全面考核遵守廉潔從政規定,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等情況,重點了解秉公用權、廉潔自律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