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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公路路政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護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並對公路路域環境依法實施保護的行政管理活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提高公路綜合管理水平。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公路路政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本條例規定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經營性公路的路政管理職責可以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行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公路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損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第六條 對保護公路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公路保護與管理第七條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等路產進行調查核實,建立健全路產檔案資料。新建公路竣工時,應當同時建立路產檔案資料。

公路報廢的,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核準報廢的有關資料送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由縣級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第八條 公路用地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壹)公路兩側有邊溝(坡頂截水溝、坡腳護坡道、隔離柵,下同)的,其用地範圍為邊溝外緣起不少於壹米的區域;

(二)公路兩側無邊溝的,其用地範圍為公路路緣石外緣或者坡腳線向外不少於三米的區域。

實際征收土地超過前款規定標準的,其公路用地範圍以實際征收土地的範圍為準。第九條 進行下列涉路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提出許可申請:

(壹)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第十條 建設單位申請進行涉路工程建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範要求的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三)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壹條 利用跨越公路橋梁等設施懸掛或者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非公路標誌的,應當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申請許可,並提交施工圖設計、施工方案及相應的技術評價報告。

設置非公路標誌,應當符合非公路標誌設置規劃、技術標準和公路安全暢通的要求。第十二條 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根據保護公路的需要,可以組織專家對申請人提交的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進行評審。涉及經營性公路的,應當征求公路經營企業的意見。施工活動影響交通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並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第十三條 涉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的設計和施工方案組織建設。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橋梁,應當設置必要的檢修通道和設施。除公路建設需要外,禁止其他設施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區。第十四條 涉路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公路、使公路改線或者對公路、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按規定給予相應補償。

涉路工程施工單位應當與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簽訂協議,並按照協議進行施工作業,落實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