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標通知書標準格式:
工程名稱
建設地點 建設面積 M2
中標價格 元 大寫: 元
中標工程
範 圍
中 標
工 期 日歷天 計劃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計劃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質量等級 養 護 期 年
備 註 本中標通知書 附件,附件是本中標通知書的組成部分,是對本中標通知書的進壹步補充,附件*** 頁。
本中標通知書經北京市園林綠化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後生效。請在接到本中標通知書後 天內,到我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招標單位(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本中標通知書由招標單位(人)填寫,壹式五份,招標辦留存二份。
二、中標通知書合同條款的基本內容:
《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這就是承諾生效的“到達主義”。然而,中標通知書作為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承諾行為,與合同法規定的壹般性的承諾不同,它的生效不能采取“到達主義”,而應采取“發信主義”,即:中標通知書發出時生效,對中標人和招標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理由是,按照“到達主義”的要求,即使中標通知書及時發出,也有可能在傳送過程中並非因招標人的過錯而出現延誤、丟失或錯投,致使中標人未能在投標有效期內收到該通知,招標人則喪失了對中標人的約束權。而按照“發信主義”的要求,招標人的上述權利可以得到保護。本條規定,“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表明本法也采取“發信主義”。
《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因此,中標通知書發出時,即發生承諾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所以,中標通知書發生法律效力後,招標人不得改變中標結果,投標人不得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變更中標人,實質上是壹種單方面撕毀合同的行為;投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則是壹種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兩種行為都屬於違約行為,所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壹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壹百壹十二條規定,應當賠償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壹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此外,本法還規定可以對違約方追究行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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