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限薪令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由政府頒布用來限制某些公司高管薪金的相關法律法規。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六部門於2009年聯合出臺《關於進壹步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對中央企業發出高管“限薪令”,規定高管年薪應限制在60萬左右,國有銀行董事長、行長、監事長以及其他副職負責人的薪酬均按此標準執行。 [1] 2002年,國家開始推行國企高管年薪制,規定其年薪不得超過職工平均工資的12倍。 但隨著經濟發展和國企 盈利的增長,這壹比例早已被突破。 2009年中央企業負責人平均年薪達68萬元。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六部門於2009年聯合出臺《關於進壹步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對中央企業發出高管“限薪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