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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壹條 本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以下簡稱稅法 )第十四條的規定制定。第二條 稅法第壹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是指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三百六十五日的個人。在納稅年度內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項納稅年度指公歷每年壹月壹日起至十二月三十壹日止。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居住滿壹年,但未超過五年的個人,其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只就匯到中國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從中國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納稅。第四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所得,其範圍如下:

壹、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從事工作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等所得。

前項獎金,不包括科學、技術、文化成果獎金。

二、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 、安裝、制圖、醫療、法律、會計、咨

詢 、講學、新聞、廣播、投稿、翻譯、書畫、雕刻、電影、戲劇、音樂、舞蹈、

雜技、曲藝、體育、技術服務等項勞務的所得。

三、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提供、轉讓專利權、版權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項的所得。四、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存款、貸款及各種債券的利息和投資的股息、紅利所得。

五、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出租房屋、機器設備、機動車船及其它財產的所得。

六、 其它所得,是指上述各項所得以外,經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確定征稅的所得。第五條 下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都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納稅:

壹、 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提供勞務的所得。但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九十日的個人,從中國境外雇主取得的報酬,免予征稅。

二、 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股息、紅利。但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城鄉合作組織分得的股息、紅利,免予征稅。

三、 中華人民***和國各級政府機關派往國外工作人員取得的報酬。

四、 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利息和出租中國境內財產的租金以及經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所得。第六條 納稅義務人兼有稅法第二條規定的各項應納稅所得,應當分別計算納稅。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如有實物或有價證券,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市場價格折算金額。第八條 稅法第四條第壹項所說的科學、技術、 文化成果獎金, 是指個人在科學、技術、文化方面有發明創造的成果,由中國政府或中外科技、文化等組織發給的獎金。第九條 稅法第四條第二項所說的在中國的國家銀行、信用社儲蓄存款的利息,包括人民幣和外國貨幣儲蓄存款所得的利息、國家銀行委托其它銀行代辦儲蓄存款的利息。

對個人在中國各地建設(投資)公司的投資,不分紅利,其股息不高於國家銀行、信用社儲蓄存款利息的,也免予征稅。第十條 稅法第四條第七項所說的各國政府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官員薪金所得,是指各國駐華使館外交官、領事官和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人員的薪金所得。

各國駐華使、領館內其他人員的薪金所得的免稅,應當以該國對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內的其他人員給予同等待遇為限。第十壹條 不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應當就收入全額納稅。第十二條 稅法第五條所說的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的每次收入,是指只有壹次性的收入或完成壹件事物(務)的收入,以取得該項收入為壹次;屬於同壹項目連續性的收入,不能劃分次數的,可以對壹個月內連續取得的收入,合並為壹次。第十三條 兩個以上的個人***同取得同壹所得項目的收入,按照稅法規定需要減除費用的,可以對每個人分得的收入分別減除費用。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在支付各種應當納稅的款項時,必須按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

前項所說支付各種應當納稅的款項,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帳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支付時折算的金額。第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人,應當按照稅法規定期限報送納稅申報表。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規定期限報送時,應當在報送期限內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繳納稅款和報送納稅申報表期限的最後壹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