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大全 - 在深圳改變房屋用途,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在深圳改變房屋用途,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妳好。深圳立幫律師團律師分析:

此類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在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情形存在的情況下,應當分析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是否對改變房屋用途有強制性規定?如果存在強制性規定,此類規定是否屬於影響合同效力的效力性規範?

1、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改變房屋用途設有強制性規定。

首先,根據我國“房地合壹”和“房隨地走”的基本政策,建築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的使用功能決定於所附著土地的用途,《物權法》第140條、《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8條明確規定土地用途的改變應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次,房屋用途的改變涉及建築物使用目的的根本改變,屬於關系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2]因此《物權法》第77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為商用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以及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2、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房屋用途改變的強制性規定屬效力性規範。

民法理論認為,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法律行為並不壹定為無效,應將強制性規定區分為禁止性規範和效力性規範。如果法律並不否認法律行為的內容和結果,只是對法律行為的外部條件有所要求,則為禁止性規範,例如要求租賃合同應當辦理登記備案的規定就屬於禁止性規範,但未辦理備案並不影響合同效力;如果法律上禁止法律行為本身和其內容的實現,則為效力性規範,例如不得買賣毒品的規定,違反此規定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就未經主管機關批準的房屋用途改變問題而言,首先,如果將其作為禁止性規範,則房屋所有人的行為僅能依靠主管機關的處理或處罰加以糾正,如果在合同效力上不加以否認,就會導致房屋所有人逃避應補交的國家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影響土地分類管理、城市規劃和相鄰房屋權利人的利益,損害利害關系人的權益,同時也是對其他守規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其次,由於不同用途的房屋在消防、水電等方面的設計布局及程度均有不同,如果擅自改變房屋用途而沒有辦理配套的設施變更,則容易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甚至危及人身安全,損害社會公***利益。因此,可以推定,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用於出租的行為是法律所不欲的,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房屋用途改變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效力往規範,當事人違反此強制性規定即導致租賃合同無效。

深圳立幫律師團主辦房產糾紛案件,潛心研究房產糾紛業務,積累了豐富的房產糾紛案件經驗,多年來***辦理過各種房產糾紛案件數百起。如妳遇到房產糾紛,建築工程糾紛請與深圳立邦律師團聯系,相信深圳立幫律師房產律師團隊壹定會給妳壹個滿意的結果。深圳立幫律師團率先把法律服務產品化、市場化,針對各項律師服務明碼標價,並且價格十分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