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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保護了婦女哪些權益

法律分析

作為我國全面保障婦女權益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是我國人權保護法律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制定保障性的、協調性的、補充性的和制裁性的規定,將憲法、法律中的有關規定系統化、制度化、全面化,按照憲法規定的六大權利——政治、教育、勞動、財產、人身、婚姻家庭,全面確立了婦女權益保障的法律機制,使法律規定婦女所享有的權利能夠落到實處。保護了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同時,法律還將豐富人格權益保障內容,對精神控制殘害婦女的行為作出禁止的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PUA、女德班等將被規定為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壹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的歧視。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第四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