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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管理與員工關系管理區別是什麽?

勞動關系管理與員工關系管理區別是如下:勞動關系管理屬於員工關系管理的壹部分,是屬於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員工關系管理是在企業人力資源體系中,各級管理人員和人力資源職能管理人員,通過擬訂和實施各項人力資源政策和管理行為,以及其他的管理溝通手段調節企業和員工、員工與員工之間的相互聯系和影響,從而實現組織的目標並確保為員工、社會增值。從狹義上講,員工關系管理就是企業和員工的溝通管理,這種溝通更多采用柔性的、激勵性的、非強制的手段,從而提高員工滿意度,支持組織其他管理目標的實現。其主要職責是:協調員工與管理者、員工與員工之間的關系,引導建立積極向上的工作環境。員工關系管理與勞動關系管理相比,員工關系管理不僅包含員工與企業的關系,也包含員工與員工的關系,可以說勞動關系管理是員工關系管理的核心內容。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