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期銷售額×稅率-當期進項稅額。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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