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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運動中頒布的土地法案是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和國土地改革法》大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農業生產活動迅速恢復和發展,為國家的工業化建設準備了條件。土地改革的完成,徹底摧毀了我國存在兩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階級也被消滅;農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為土地的主人。這是人民政權更加鞏固,也大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農業生產獲得迅速恢復和發展,為國家的工業化建設準備了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改革法》

第壹條 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

第二條 沒收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財產不予沒收。

第三條 征收祠堂、廟宇、寺院、教堂、學校和團體在農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但對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為維持費用的學校、孤兒院、養老院、醫院等事業,應由當地人民政府另籌解決經費的妥善辦法。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當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

第四條 保護工商業,不得侵犯。 地主兼營的工商業及其直接用於經營工商業的土地和財產,不得沒收。不得因沒收封建的土地財產而侵犯工商業。工商業家在農村中的土地和原由農民居住的房屋,應予征收。但其在農村中的其他財產和合法經營,應加保護,不得侵犯。

第五條 革命軍人、烈士家屬、工人、職員、自由職業者、小販以及因從事其他職業或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論。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數量不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百分之二百者(例如當地每人平均土地為二畝,本戶每人平均土地不超過四畝者),均保留不動。超過此標準者,得征收其超過部分的土地。如該項土地確系以其本人勞動所得購買者,或系鰥、寡、孤、獨、殘疾人等依靠該項土地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數量雖超過百分之二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顧。

第六條 保護富農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 富農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動;但在某些特殊地區,經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壹部或全部。半地主式的富農出租大量土地,超過其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數量者,應征收其出租的土地。 富農租入的土地應與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計算。

第七條 保護中農(包括富裕中農在內)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

第八條 本法規定所有應加沒收和征收的土地,在當地解放以後,如以出賣、出典、贈送或其他方式轉移分散者,壹律無效。此項土地,應計入分配土地的數目之內。但農民如因買地典地而蒙受較大損失時,應設法給以適當補償。

第九條 地主、富農、中農、貧農、雇農及其他農村社會階級成分的合法定義,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