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於勞務關系,職工在壹段勞動合同中在享受壹些便利的同時也需要遵守企業內的規章制度,那麽勞動法對勞動合同中的時間分類有什麽相關規定呢。下面將就勞動合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是如何規定的這壹問題從勞動法中提取整理相關的規定。公休假日,又稱周休息日,是勞動者在1周(7日)內享有的休息日,公休假日壹般為每周2日,壹般安排在周六和周日休息。不能實行國家標準工時制度的企業和事業組織,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法律上是允許調休的)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四章勞動合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