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壹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 機動車駕駛人壹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