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民事調查取證的相關規定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話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在壹般情況下,民事糾紛的證據是原告自己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必要的情況下可申請人民法院幫忙調查取證。整體而言,民事訴訟不像刑事訴訟活動那樣調查取證都是由司法部門完成的。在正常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會主動的去調查取證,原告被告自己提交的證據不夠充分就有可能會承擔敗訴的結果,當事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法院調查取證的前提條件是建立在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遞交了相關的書面申請,而且法院的調查取證也不是無償性的。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包括:(壹)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的;(二)涉及身份關系的;(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的;(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