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國際法基本原則有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互不侵犯原則、互不幹涉內政原則、平等互利原則、和平***處原則、民族自決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那些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壹切效力範圍的、構成國際法的基礎的法律原則。
法律依據:《國際法院規約》
第壹條 聯合國憲章所設之國際法院為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其組織及職務之行使應依本規約之下列規定。 [2]
第二條 法院以獨立法官若幹人組織之。此項法官應不論國籍,就品格高尚並在各本國具有最高司法職位之任命資格或公認為國際法之法學家中選舉之。
第三條 壹、法院以法官十五人組織之,其中不得有二人為同壹國家之國民。二、就充任法院法官而言,壹人而可視力壹個國家以上之國民者,應認為屬於其通常行使公民及政治極利之國家或會員國之國民。
第四條 壹、法院法官應由大會及安全理事會依下列規定就常設公斷法院各國團體所提出之名單內選舉之。二、在常設公斷法院並無代表之聯合國會員國,其候選人名單應由各該國政府專為此事而委派之團體提出;此項各國團體之委派,準用壹九〇七年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紛爭條約第四十四條規定委派常設公斷法院公斷員之條件。三、凡非聯合國會員國而已接受法院規約之國家,其參加選舉法院法官時,參加條件,如無特別協定應由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提議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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