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機動車行駛裏程達到六十萬公裏,國家將會指導報廢;
2、如果經登記的機動車需要進行強制報廢,車主應該將機動車出售給相關企業,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並提交登記證書,報廢機動車的號牌、駕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註銷。
汽車辦理報廢流程是什麽
1、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壹份,加蓋車主印章;
2、登記並審核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
3、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
4、車主持《汽車報廢通知書》到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送交車輛;
5、回收企業經查驗《汽車報廢通知書》後將車輛解體,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並進行照相、開具《報廢汽車回收汪明》和支付殘值;
6、車主持《申請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
7、經查驗、核對並簽字,辦理報廢登記;
8、辦理報廢註銷。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
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