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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單位和個人違反養老保險條例規定如何處理?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和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單位和個人違反條例規定必須承擔的責任。

被保險人或其供養親屬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變更或者失去領取條件時,應立即向社會保險部門報告。被保險人或其親屬以非法手段獲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應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非法所得三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單位申報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以及社會保險財務、會計、統計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參保單位和個人壹旦違反有關規定,必然受到相關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