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政府法制辦的主要職責是:
(壹)統壹規劃市政府的立法工作,組織編制市政府制定行政規章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的項目規劃和年度計劃,報經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推進本市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開展法制工作,並督促檢查落實依法行政有關規定的情況。
(三)負責為市政府重要決策提供法律意見;研究提出本市貫徹實施國家重要法律、法規的方案或意見;研究涉及政府行為***同規範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普遍性的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
(四)負責審核市政府工作部門報送市政府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或組織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辦規章的立法解釋和地方性法規規定由市政府負責的應用性解釋工作;承辦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征求意見工作。
(五)負責審查、確認行政執法主體的資格。
(六)承辦市政府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協調解決行政復議管轄爭議事項;組織承辦市政府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承辦市政府交辦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審查和市政府決定的重大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負責本市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訴訟統計工作。
(七)辦理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措施等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八)負責本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協調市政府部門之間在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的爭議。
(九)負責指導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開展法制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執法隊伍的法制建設。
(十)負責市政府規章公布事項;承辦市政府規章的清理和編纂工作;編輯本市地方性法規、規章匯編;組織翻譯、審定市政府規章外文譯本。
(十壹)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交流,負責本市地方性法規、規章數據庫的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對外法制業務交流活動。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