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加二十分。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臺灣省籍(含臺灣戶籍)考生;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加十分。從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轉學到本市就讀的少數民族考生加五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第十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