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關於房產證的法律法規內容如下:第壹,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書面約定了購房人取得房產證的具體時間,如果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到期購房人沒有取得房產證,開發商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雙方在合同裏約定了具體的違約責任,按其約定;如果只約定了時間,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購房人可以按照已付購房總額要求開發商支付利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筆者建議購房人最好是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實踐中壹般是按照每天支付已付房屋總價的萬分之二至萬分之五,越高對購房人越有利,因為這樣不僅購房人可以獲得更多的賠償,而且計算依據明確,對開發商也起著有效的約束作用。第二,如果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沒有約定,購良人取得房產證的具體時間,該房屋若是—預售房,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期房,按照解釋的規定,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購房人應取得房產證,如果因為開發商的原因致使購房人沒有取得房產證,即使合伺沒有約定違約責任,開發商也要支付相應的房價款利息。這裏所說的房屋交付的標準就是開發商交鑰匙的時間。第三,如果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該房屋已經竣工成為現房,按照解釋的規定,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內,購房人應取得房產證,如果因開發商原因購房人沒有取得房產證,同樣要支付相應的利息。同時,解釋的第19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按《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壹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這裏所說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是指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